点击数:24152020-04-07 09:40:57 来源: 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炭块类,散料类,耐火散料类,其他耐火散料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体组织)名称 |
中冶南方邯郸武 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南环西路 3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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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赵会娜 |
联系方式 |
15630302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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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否是委托方?R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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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领域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行业代码 3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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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独立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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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和报告依据 |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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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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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日期 |
第 01 版本/2020 年 3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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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 |
按指南核算的企业法人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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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报告的排放量(tCO2e)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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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的排放量(tCO2e)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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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9 |
12055 |
13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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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报告排放量和经核查后排放量差异的原因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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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C”)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7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 号)的要求,对“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核查方”)2017-2019 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了第三方核查。经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CEC 形成如下核查结论: 1. 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经核查,核查组确认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 2017-2019 年度的最终版排放报告中的企业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符合《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 2. 排放量声明:
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按照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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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类型 |
经核查的排放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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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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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燃烧 CO2 排放(tCO2) |
5044.03 |
7464.72 |
79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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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盐使用过程 CO2 排放(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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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厌氧处理 CH4 排放量 (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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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回收与销毁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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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 回收利用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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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购 入 电 力 隐 含 的 CO2 排放 (tCO2) |
3464.93 |
4589.89 |
54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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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购 入 热 力 隐 含 的 CO2 排放 (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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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总排放量(tCO2) |
8509 |
12055 |
13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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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焙烧)产量(t) |
10807.444 |
18869.535 |
25261.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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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逐年上升,同时主营产品产量(焙烧)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产品产量变化趋势一致。核查组确认受核查方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变化, 如实地反映了企业生产状况,无异常波动。 3.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或者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描述:
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的核查过程中核查准则中所要求内容已在本次核查中全面覆盖,核查过程中无未覆盖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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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 |
张子甲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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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 年 3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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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成员 |
于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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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复核人 |
衣英华、徐振宇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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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 年 3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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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张小丹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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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 年 3 月 25 日 |
目录
1 概述 1
1.1 核查目的 1
1.2 核查范围 1
1.3 核查准则 1
2.1 核查组安排 3
2.2 文件评审 3
2.3 现场核查 4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4
3 核查发现 6
3.1 基本情况的核查 6
3.1.1 受核查方简介和组织机构 6
3.1.2 能源管理现状及监测设备管理情况 7
3.1.3 受核查方工艺流程及产品 9
3.2 核算边界的核查 10
3.3 核算方法的核查 11
3.4 核算数据的核查 12
3.4.1 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12
3.4.2 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17
3.4.3 法人边界排放量的核查 18
3.5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20
3.6 其他核查发现 20
4 核查结论 21
4.1 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21
4.2 排放量声明 21
4.3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描述 22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7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
〔2019〕943 号)的要求,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实施碳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受受核查方的委托,对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核查方”)2017-2019 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此次核查目的包括:
- 确认受核查方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信,是否符合《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的要求;
- 根据《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确认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本次核查范围包括:
-受核查方法人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涉及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CEC 依据《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的相关要求,开展本次核查工作,遵守下列原则:
(1)客观独立
保持独立于委托方和受核查方,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2)诚信守信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公平公正
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如实报告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4)专业严谨
具备核查必须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本次核查工作的相关依据包括: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7 号)
- 《关于做好 2019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 号)
-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国家碳排放帮助平台百问百答(MRV)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
-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
-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596-2012)
- 其他相关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